1、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2、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3、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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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5、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6、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7、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8、7.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9、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10、9.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11、扩展资料: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1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13、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4、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及销售包装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16、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17、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
18、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19、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20、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21、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2、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23、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24、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购买注意事项:当前一些普通用途化妆品在产品标识上宣称具有防晒、祛斑、丰胸、瘦脸瘦腿等功效,但在产品却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此种情况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可以按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25、消费者在购买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后,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网站进行数据查询,如出现产品标注的内容与查询的信息不符,则为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
26、发现有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27、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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